湖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员 发表日期:2018-03-05 14:35 浏览次数: 次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在读期间,能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校纪校规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的规章制度,没有因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处分。
(三)较好地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所修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一次性通过。
(五)如违反校纪校规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的规章制度而受到处分者,须已解除处分。
(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学位外语考试与学校规定的课程考试。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九条 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因专科文凭学历验证等原因延时获得本科毕业证者,在获得毕业证书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函授教育辅导站(点)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